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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愿承担风险(对自愿者不构成损害)

此项抗辩适用于原告在自由及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承受因被告疏忽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如抗辩成立,便构成完全抗辩,申索将全盘失败。 

 

此项抗辩受其各项要求严格限制。单单证明原告知道存在某种风险,或只是行事不小心,并不足够。被告必须证明原告: 

 

  1. 原告同意免除被告就被告行为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 
  2. 原告的同意是出于自愿;及 
  3. 原告已充分知悉其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及范围。 

 

知情的要求是以主观标准判断:有关原告必须实际明白其后实现的特定风险,而不仅是一般合理的人本会明白的风险。 

 

知情风险,并不等同同意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仅有对风险的认知并不足够。原告可以知道某项活动具有危险性,但并不表示其已同意放弃对疏忽被告的一切法律权利。 

 

因此,法律区分两者:一是接受某项活动本身带有固有风险;二是接受因被告未有采取合理谨慎而造成受伤的风险。某人可被视为接受某项活动的一般风险,但这并不表示其同意放弃因超出该等一般风险、且源于疏忽的行为所引起的申索。 

 

由于自愿承担风险属完全抗辩,因此,对所需的同意、自愿性及知情,必须有清楚的证明。 

 

在一宗案件中,被告机师与原告在决定乘搭轻型飞机飞行前,双方均曾大量饮酒。原告同意同行,并驾车载被告前往机场,又协助准备飞机起飞。飞机在起飞后不久坠毁,导致被告死亡,而原告则严重受伤。法庭裁定自愿承担风险这项抗辩成立:原告虽曾饮酒,但并非醉至无法理解所涉风险的性质及程度;而他在明知被告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仍与其一同飞行,属自愿接受有关风险。 

 

在以下情况下,此项抗辩通常不易成立:  

 

  • 原告并无真正的选择自由; 
  • 原告受到社会、实际或经济压力; 
  • 原告未有充分明白有关危险的性质或程度;或 
  • 原告只是接受某项活动的一般固有风险,而非接受超出该等风险范围的疏忽行为。 

 

基于此原因,在拯救案件中,此项抗辩甚少成立。某人为拯救生命或防止严重伤害而承担风险,通常不会被视为已自愿承担该抗辩所要求的完整意义上的法律风险。一个重要区分在于以下两者并不相同:  

 

  • 接受某项活动本身带有若干固有风险;及 
  • 接受因被告未有采取合理谨慎措施而导致受伤的风险。 

 

例如,体育运动参与者可被视为接受该项运动所固有的一般风险,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同意接受超出该运动正常范围以外的鲁莽或严重危险行为。 

 

同样地,一个人参与高风险活动,亦不会自动被视为已同意免除他人因疏忽行为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自愿承担风险亦应与共分疏忽区分。分担疏忽是指原告未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因此赔偿额会被扣减;自愿承担风险则是指原告已完全接受有关风险,因此将令有关申索失败。由于自愿承担风险属完全抗辩,法庭在裁定其适用前,会要求有清楚明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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