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违法
在某些案件中,被告可能会主张,原告的申索应被驳回,因为该申索是建基于原告本身的非法行为,或与该非法行为有过于密切的联系。这称为违法抗辩,亦即 ex turpi causa。这是一项完全抗辩,而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传统的法律格言是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意即:诉讼不得建基于非法或不道德的事由。
此项抗辩属例外性质,并且极为依赖个案具体情况。法庭不会只因案件中涉及不合法行为,便自动认定此抗辩。若有关非法行为属轻微、附带性质,或只是背景的一部分,申索仍可能成功。相反,法庭会考虑:在顾及该非法行为与所申索伤害之间的关系后,拒绝申索是否属一种合乎原则且相称的回应。
相关考虑因素包括:
- 被违反的法律之目的,以及拒绝申索是否有助实现该目的;
- 任何其他相关公共政策,包括支持容许申索的政策;及
- 拒绝申索是否对该非法行为作出相称的回应。
例如,如两人共同参与危险的非法行为,而其中一人在过程中受伤,法庭便可能需要考虑,公共政策是否应阻止或限制其追讨赔偿。但如原告的非法行为只属附带,或案件可透过共分疏忽等一般原则得到充分处理,则此项抗辩未必适用。
在评估比例性及法律一致性时,法庭亦可考虑以下因素:
- 准许该申索是否会损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 该违法行为与所申索损害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因果关系;
- 原告是否必须依赖该违法行为才能成立其申索;
- 该非法行为的严重性;及
- 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可责程度。
在以下情况下,此抗辩较可能成功:
- 所申索的损失是原告本身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
- 准许追讨会令原告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或逃避刑事处罚;或
- 该申索与有关违法行为关系过于密切,以致若准许申索,将损害法律的一致性或完整性。
在一宗案件中,被告的疏忽导致原告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原告在该病况影响下杀死另一人,并被裁定误杀罪成。其后,他申索因被捕后失去收入,以及因其羁留和定罪所引致的损失。该等申索被法庭禁止。法庭裁定,一个人不得就因其自身犯罪行为而被合法判刑所产生的损失提出追讨。
相反地,在以下情况下,此项抗辩可能不成立:
- 原告的非法行为只属附带性质;
- 有关伤害是直接由被告的疏忽造成,而非由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
- 有更强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容许该申索;或
- 原告属于法律原意欲保护的一类人士。
在另一宗案件中,原告于非法摆卖期间,因被告的混凝土露台倒塌而受伤。法庭准许其申索。由于该违法行为仅属附带性质,原告的非法摆卖并不妨碍其就被告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