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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在法律责任确立后,法庭就有关损害或损失所判给的金钱补偿。在疏忽法中,原告必须证明其实际上遭受损害,因为如无损失证明,疏忽本身并不能构成可追诉的诉因。 

 

疏忽法下的损害赔偿,主要属补偿性质。其目的,是在金钱所能做到的范围内,使原告回复至假若该侵权行为并无发生时本应处于的状况。因此,法律所关注的并非惩罚被告,而是补偿原告。 

 

例如,如一名司机因不小心冲红灯而撞上另一辆汽车,并令另一名司机受伤,受伤司机可追讨修理或更换汽车的费用、医疗开支、收入损失,以及疼痛与痛苦的赔偿。法庭会尽量以金钱方式,使原告回复至假如该事故从未发生时本应处于的状况。 

 

损害赔偿通常分为专项损害赔偿及一般损害赔偿。专项损害赔偿涵盖截至审讯日期为止可以具体计算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用、交通费、维修费,以及审讯前的收入损失。 

 

一般损害赔偿则涵盖将来的损失及不能精确量化的损失。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这包括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将来收入损失、将来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丧失谋生能力。 

 

如原告蒙受财产损失,通常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维修费用;如维修在经济上并不合算,则以该财产的价值减损作为准则。因而引致的相应损失,例如失去使用该财产的损失,如能证明且并非过于间接,亦可提出申索。 

 

在致命事故申索中,受养人可根据法定条文,就受养损失、丧亲悲痛补偿及殡葬费用提出追讨,而死者的遗产代理人则可就死者在去世前所蒙受的损失提出申索。 

 

然而,损害赔偿的追讨受若干重要限制。原告只可追讨由被告违反责任所造成且不属过于遥远的损失。此外,原告亦有责任采取合理步骤减轻损失;如原告本身的过失对损害有所促成,赔偿额亦可根据共分疏忽原则而被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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