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G. 抗辩理由

即使已确立存在谨慎责任,且该责任已被违反,雇主仍可能提出若干抗辩。最常被援引的包括: 

 

(i) 因果关系 

雇员如欲成功提出申索,必须证明的不仅是雇主违反了某项责任,还须证明该项违反实际导致其受伤。若即使雇主有提供安全设备,雇员实际上亦不会因此受益(例如雇员根本坚决不会使用该设备),则因果关系的证明便可能失败。然而,仅仅声称雇员「很可能不会使用」有关设备,并不足够;雇主必须提出有力证据支持该说法。 

 

(ii) 共分疏忽 

在雇主责任申索偿中,「共分疏忽」是指受伤雇员本身亦未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而该失误有助造成意外,或令伤势加重。 

 

即使雇员对意外负有部分责任,仍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法庭会考虑: 

 

  • 雇主是否有疏忽; 
  • 雇员是否亦有疏忽;以及 
  • 双方各自对伤害应负责任的程度。 

 

要证明雇员有分担疏忽,雇主必须证明: 

 

  1. 雇员未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及 
  2. 该失责行为导致或在重大程度上促成了所蒙受的损失。 

 

法庭会审视所有情况,以决定雇员是否有分担疏忽,包括: 

 

  • 工作的性质; 
  • 雇主所提供的工作制度; 
  • 所提供的培训及监督; 
  • 安全指示是否清楚及切实可行; 
  • 是否有提供防护装备,以及该等装备是否有被使用; 
  • 雇员是否在时间压力、疲劳或精神压力下工作; 
  • 雇员的年龄、经验及技术水平;以及 
  • 有关风险是否明显。 

 

适用的标准是:雇员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符合一个合理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会作出的行为。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可能裁定雇员有分担疏忽: 

 

  • 无视清楚的安全指示; 
  • 故意不使用已提供的防护装备; 
  • 以明显不安全的方式操作机械; 
  • 在无合理理由下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 嬉戏胡闹或作出鲁莽行为;或 
  • 在风险明显且可避免的情况下,仍继续作出危险行为。 

 

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可能较不倾向裁定雇员有分担疏忽: 

 

  • 雇主提供的培训不足; 
  • 工作制度并不安全; 
  • 雇员被要求在赶急及受压情况下工作; 
  • 不安全的做法已成为工作场所的惯常做法; 
  • 监督不足;或 
  • 雇员只是遵从雇主的指示或既定做法。 

 

换言之,如雇主设立或容许一套不安全的工作制度,雇主要将责任转嫁给雇员,便可能有困难。 

 

是否构成分担疏忽,须视乎每宗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定。 

 

然而,在工作场所意外案件中,法庭通常会认知到雇员很多时是在雇主指示下工作,有时更是在仓卒或危险的环境中工作。因此,法庭不会仅因雇员在工作时犯错,便轻易裁定其有共分疏忽。 

 

如共分疏忽获证明成立,通常不会令整项申索完全失败。相反,法庭可按其认为公正及衡平的程度,扣减雇主须支付的损害赔偿。 

 

如双方均有过失,法庭可按百分比扣减雇员可得的赔偿金额。举例说,如雇员的损害赔偿评定为800,000元,而雇员被裁定有25%的共分疏忽,则雇员可获600,000元。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