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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雇主对由第三者造成伤害所承担的责任

雇主有责任确保其雇员的安全,而此责任属于雇主本人,且不可转授。这表示,虽然雇主可将实际执行安全措施的工作交由第三者处理,例如独立承办商,但有关该等工作的法律责任则不能转移。 

 

独立承办商的疏忽 

如雇主聘用独立承办商执行某项工作,而该承办商的疏忽导致雇员受伤,雇主须承担个人法律责任。例如,如雇主聘请承办商操作起重机,而承办商因不安全的工作制度导致他人受伤,则雇主便属未有履行其不可转授的责任,未有确保相关人士已采取应有的谨慎措施。法院所采纳的原则是:雇主不仅须自己尽到应有的谨慎,还必须确保任何获其委托负责安全事务的人亦有作出应有的谨慎。 

 

防范蓄意行为及刑事罪行 

如第三者的不当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雇主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的,雇主的责任亦包括保障雇员免受该等行为侵害。这可能包括: 

 

  • 在高风险环境中,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帮派袭击员工。 
  • 保护医护人员免受已知具有危险性的病人伤害。 
  • 保护雇员免受公众人士袭击,尤其是那些涉及高压互动或处理现金的工作。 

 

如雇主知道某第三者构成威胁,却未有采取合理措施减低该风险,便可能被裁定违反其责任。 

 

在第三者处所工作(非工作场所工作) 

即使雇员被派往由第三者控制的地点工作,雇主的照顾责任仍然伴随雇员。虽然雇主并不控制有关处所,但仍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该非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属安全,当中可包括: 

 

  • 在派员前往工作前先行视察该地点,尤其是属长期派驻的情况。 
  • 确保该处所占用人可靠,并知悉其安全方面的责任。 
  • 就第三者处所内已知的危险,向雇员提供具体指示或所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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