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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法律責任

如僱員因工作而受傷或患病,香港法律可透過不止一種法律途徑提供保障。法律承認僱主對僱員負有重大責任,而這些責任不會僅因工作已委派予經理、主管、其他僱員或承判商而必然消失。 

 

僱員可能在以下相互重疊的法律框架下享有權利: 

 

  1. 普通法上的謹慎責任 

僱主負有一項個人且不可轉授的責任,須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保障僱員在工作時的健康與安全。這項責任涵蓋多種情況,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安全的設備、安全的工作制度、勝任的同事,以及足夠的培訓和監督。若僱主違反此項責任,而僱員因此受傷或患病,僱員可能有權透過法庭提出損害賠償申索(金錢補償)。 

 

  1. 轉承責任 

如某名僱員的疏忽行為是在受僱工作過程中發生,僱主須就該名同事僱員的疏忽承擔嚴格責任。這表示,即使僱主本人並未親自作出疏忽行為,僱主仍可能須就一名僱員對另一名僱員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 

 

  1. 違反法定責任 

除普通法責任外,僱主亦必須遵守安全法規(例如《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部分法規可產生私法的訴訟因由,使僱員在特定安全標準遭違反時,可以提出訴訟並索取損害賠償。 

 

此外,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亦可能有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所規管的法定「無須證明過失」補償制度獲得補償。在該制度下,僱員毋須證明僱主有疏忽。一般而言,只要證明有關傷害或疾病是因受僱工作而引致,並且是在受僱工作過程中發生,即已足夠。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途徑(即普通法申索及法定補償)可以並存,但法庭會確保申索人不會就同一項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本部分討論的是僱主在普通法下所負的謹慎責任。至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提出的補償申索,請參閱「與僱員補償條例有關之事項」以獲取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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