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5. 损害

并非所有遭受的损害都可以在疏忽申索中获得赔偿。若没有法庭承认为「可予起诉」的损害,疏忽本身并不构成可诉的诉因。所谓「损害」,是指原告实际遭受的伤害或损失,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坏、获法律承认的精神疾病,或可追讨的经济损失。这是构成诉因的必要要素。 

 

法律在疏忽法中承认的损害包括:  

(i) 人身伤害 

这包括身体受伤、患病、原有病情恶化及死亡。例子是司机因疏忽冲红灯,在碰撞中撞断原告的腿。此类损害的一项重要扩展包括对某种物质(例如铂盐)产生致敏反应。即使该状况目前没有症状,只要它要求原告改变生活方式以避免日后再次接触,从而削弱其身体工作能力,便构成可予起诉的伤害。 

 

(ii) 财产损坏 

这包括对原告财产造成的实质损坏。例子是疏忽驾驶的司机撞到原告的汽车,并造成损毁。 

 

(iii) 获承认的精神疾病 

法律容许就医学上获承认的精神疾病作出追讨,但单纯悲伤、难过或痛苦,除非与人身伤害有关,否则一般不获赔偿。详情请参阅「精神伤害」。 

 

(iv) 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而引致的经济损失 

如金钱损失是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所引致,便可追讨。例子是的士司机的车辆在碰撞中受损,因而产生维修费,以及在车辆不能使用期间的收入损失。 

 

(v) 因疏忽失实陈述/服务而引致的经济损失 

如被告承担责任,例如提供专业意见或提供服务,纯粹经济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亦可追讨。详情请参阅「纯粹经济损失」。 

 

(vi) 自主权丧失 

在因医疗疏忽而导致的「错误出生」案件中,无论孩子是否健康或有残疾,均可就父母限制家庭规模的权利受到侵犯作出一笔惯常性赔偿。 

 

现时损害与暴露于风险 

法律通常要求存在当前实际损害,而不单只是暴露于风险之中。对将来可能患病的忧虑,如未构成获承认的精神疾病,并不足以获得赔偿。例子是某工人接触石棉,但目前并无患病。单纯害怕日后发病,通常并不足够。然而,如果该焦虑进一步发展成获承认的精神疾病,则只有在这种结果对一名具有「一般坚毅程度」的人而言属于具体可预见时,才可能获得赔偿。 

 

有缺陷的财物 

如有缺陷的产品或建筑物导致人身伤害,或损坏其他财产,该等由此产生的损害在疏忽法下是获承认并可追讨的。例子是建筑物内有故障的电线引致火警,烧毁家俬及其他财物。 

 

然而,法律一般不会将单纯存在缺陷本身视为疏忽法下可诉的损害。若建筑物建造不当,但尚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损坏其他财产,修补该缺陷的费用通常会被视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不能在疏忽法下追讨。例子是房屋的地基有缺陷,令其价值下跌,但并无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坏。 

 

区分「损害」(damage)与「损害赔偿」(damages) 

必须分清楚 「损害」(damage) 与「损害赔偿」(damages)。「损害」(damage)是指原告所遭受、并获法律承认的伤害或损失,亦是疏忽侵权中的必要要素。相反,「损害赔偿」(damages)是指在法律责任确立后,法庭就该伤害或损失判给的金钱赔偿。因此,原告必须先证明存在「损害」(damage),才可获得「损害赔偿」(damages)。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