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安全的共事者 

僱主有責任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確保其僱員與具備一般能力、技能及謹慎程度的人士共事。此責任亦要求僱主確保員工與稱職的同事共事,並在能夠安全進行工作的環境和條件下工作。 

 

此項責任包括以下幾個重要方面: 

 

  1. 如僱主聘用某人擔任特定職位,而該人欠缺該職位所需的經驗、資格或培訓,並其後導致另一名員工受傷,僱主可能因疏忽聘用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2. 此責任亦包括提供充分的監督及指示。僅僅提供合適的工具或設備並不足夠;如員工未獲有效監督,或未獲妥善指示如何安全地執行其工作,僱主仍可能違反其責任。 
  3. 僱主必須確保人手編配安全合理,即聘用足夠數目的員工,使工作能夠在不令任何人承受不必要或過度風險的情況下完成。 
  4. 現代法律,尤其是在香港,承認「安全的同事」不僅是具備工作能力的人,也包括不會對他人作出欺凌、迫害或騷擾的人。若管理層知道或理應知道存在此類持續行為,卻未有介入處理,僱主即屬違反其個人責任,未能保障受害僱員的身心健康。 

 

其實際意思包括: 

 

  1. 僱主應進行足夠的背景審查及核實推薦資料。 
  2. 對於有暴力、欺凌或嚴重不稱職紀錄的僱員,僱主應小心管理。 
  3. 僱主有需要作出定期監督及績效管理,以識別有問題的僱員行為。 
  4. 如某僱員已知有騷擾或欺凌同事的紀錄,而僱主明知而容忍其暴力、魯莽或持續不安全的行為,並且未有採取行動防止另一名僱員因此受傷,則僱主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5. 僱主應提供適當的指示、培訓及複訓指引。 
  6. 僱主應確保人手編配充足。 
  7. 投訴及警示徵兆應被迅速調查。 
  8. 若發現風險,應採取合理的糾正措施。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