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僱主會否因另一名僱員所造成的傷害而對受傷僱員負上法律責任?
如僱員因同事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傷,僱主可透過兩個主要法律途徑被追究責任:轉承責任,以及因違反不可轉授的謹慎責任而承擔的主要(個人)責任。
(i) 轉承責任
轉承責任是一種嚴格法律責任;如某僱員在受僱期間作出「偶發的疏忽行為」或其他侵權行為,僱主可就該等行為負責。
要成立責任,有關同事的行為必須與僱主授權其作出的行為有足夠密切關連,以致該行為可恰當地被視為執行該等授權行為的一種方式,縱使該方式並不恰當。例如,如惡作劇或嬉鬧被認為與工作環境或獲授權的工作有充分關連,僱主便可能須就此負責。
(ii) 提供安全同事的主要責任
除就個別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外,僱主對每名僱員亦負有一項親身且不可轉授的責任,即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以提供一支勝任的工作團隊。這表示僱主不僅要自己盡到應有的謹慎,還必須確保其所聘用的人員亦有作出應有的謹慎。
如僱主因疏忽而聘用了不稱職的員工,或未有提供足夠監督及指導,便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對於較年輕或經驗較淺的僱員而言,這點尤其重要,因為他們需要較多指引以避免危險。
雖然僱主一般毋須就某僱員一次孤立而不可預見的惡作劇負責,但如僱主明知某人有「嬉鬧胡鬧」或作出危險玩鬧行為的習慣,卻仍繼續聘用該人,而該等行為最終導致他人受傷,僱主便可能須負上責任。
提供安全同事的責任,亦包括保障僱員免受欺凌、針對或騷擾。如管理層知道,或理應知道,有針對某僱員的欺凌行為持續發生,卻未有採取紀律處分或作出干預,僱主便可能被裁定違反其親身的謹慎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