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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將安全責任外判與僱主責任  

僱主有責任為僱員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措施,這項責任一般被形容為「不可轉授」。意思是,雖然僱主可以把與安全相關的職能交由承判商、經理、主管或其他第三方執行,但僱主不能單純透過轉授工作而免除其對僱員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 

 

實際而言,如維修工作外判、培訓交由主管負責,或檢查由外部承判商進行,倘若事實上並沒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僱主仍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僱主僅僅表示有關工作已交由其相信具備能力的人士處理,並不足夠。 

 

在現代工作場所中,這項原則尤其重要,因為工作往往由承判商、分判商、勞工供應商及場地營運者分工承擔。雖然法律分析可能變得複雜,但基本原則仍然是:直接僱主不能僅以責任在另一方為由,逃避其對僱員安全的責任。 

 

然而,香港法院在處理安全相關安排被「外判」的情況時,會作出一項重要區分: 

 

(i) 工作流程的轉授 

如僱主把其本身業務運作的一部分交由承辦商處理,該責任一般仍屬嚴格不可轉授。例如,如僱主聘用外部公司維修其業務所使用的工業機械,而承判商疏忽地進行有關工作,導致僱員受傷,僱主仍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不能僅以其在挑選或委任承辦商時已採取合理措施為由而避免法律責任。倘若承辦商在執行被轉授的工作流程時未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僱主可能已違反其責任。 

 

(ii) 使用服務的安排 

如僱主並非將其本身工作流程的一部分轉授他人,而只是讓僱員使用獨立第三方服務,則可能適用另一種處理方法。例如,如僱主安排僱員透過外部診所接受醫療服務,僱主或可藉證明其合理地依賴一名已知具備能力及經驗的服務提供者,從而履行其責任。 

 

在這類情況下,如僱主在選擇合適的服務提供者時已採取合理謹慎措施,其責任可能已獲履行。僱主不一定須為該獨立服務提供者的每一項疏忽行為負責。 

 

總括而言,關鍵問題在於:僱主是否已將其本身對工作場所安全的營運責任的一部分轉授他人,抑或只是讓僱員使用外部服務。前者的情況下,該責任很可能仍屬不可轉授;後者的情況下,合理地依賴一名具備能力的第三方,則可能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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