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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分疏忽

共分疏忽適用於原告未有為其自身安全採取合理謹慎措施,而該失誤對其所遭受的損害有所促成的情況。共分疏忽不會令申索全盤失敗,但法庭可按其認為公正及公平的程度,並顧及原告對損害所應負的責任份額,扣減賠償。 

 

共分疏忽承認,一宗事故可能有多於一個成因。被告可能有疏忽,但原告本身缺乏謹慎,亦可能在造成傷害或令傷害加劇方面起了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在雙方之間分配責任。 

 

在香港,共分疏忽受《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規管。因此,法庭會提出以下3個問題: 

 

  1. 原告是否未有為其自身安全採取合理謹慎措施? 
  2. 該失誤是否對其所遭受的損害有所促成? 
  3. 如是,賠償應按何種公正及公平的程度予以扣減? 

 

所適用的標準是客觀標準。問題在於:處於原告相同處境的一個合理人,是否會採取不同做法以避免受害風險。然而,法庭亦會考慮原告當時所面對的情況,包括當時的壓力、危險的嚴重性,以及任何相關個人特徵,例如當原告是兒童時,其年齡因素。 

 

單單證明原告在一般意義上行為不小心,並不足夠。該不小心行為必須對所遭受的損害有所促成。換言之,原告缺乏謹慎必須與有關傷害有充分關連。 

 

如共分疏忽成立,法庭便須決定何種扣減屬公正及公平。這並非精確的數學計算。法庭會同時考慮: 

 

  1. 雙方在可責性上的相對程度;以及 
  2. 各自行為在導致損害方面的因果效力,即各方行為對造成損害的重要程度。 

 

最終結果會以扣減原告損害賠償的百分比表達。例如,如總損害賠償額被評定為$100,000,而原告被裁定承擔30%共分疏忽,原告將獲判賠償$70,000。 

 

共分疏忽的典型例子包括: 

 

  • 橫過馬路時未有保持適當瞭望 
  • 無視交通訊號,或在不安全情況下橫過馬路 
  • 在沒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乘車,而該情況對傷害有所促成 
  • 明知司機明顯醉酒仍接受其接載 
  • 以明顯不安全的方式使用危險設備 
  • 無視清楚而明顯的危險 

 

有關兒童及家長方面的共分疏忽詳情,請參閱「作為原告的兒童」及「作為原告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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