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違法

在某些案件中,被告可能會主張,原告的申索應被駁回,因為該申索是建基於原告本身的非法行為,或與該非法行為有過於密切的聯繫。這稱為違法抗辯,亦即 ex turpi causa。這是一項完全抗辯,而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 

 

傳統的法律格言是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意即:訴訟不得建基於非法或不道德的事由。 

 

此項抗辯屬例外性質,並且極為依賴個案具體情況。法庭不會只因案件中涉及不合法行為,便自動認定此抗辯。若有關非法行為屬輕微、附帶性質,或只是背景的一部分,申索仍可能成功。相反,法庭會考慮:在顧及該非法行為與所申索傷害之間的關係後,拒絕申索是否屬一種合乎原則且相稱的回應。 

 

相關考慮因素包括: 

 

  • 被違反的法律之目的,以及拒絕申索是否有助實現該目的; 
  • 任何其他相關公共政策,包括支持容許申索的政策;及 
  • 拒絕申索是否對該非法行為作出相稱的回應。 

 

例如,如兩人共同參與危險的非法行為,而其中一人在過程中受傷,法庭便可能需要考慮,公共政策是否應阻止或限制其追討賠償。但如原告的非法行為只屬附帶,或案件可透過共分疏忽等一般原則得到充分處理,則此項抗辯未必適用。 

 

在評估比例性及法律一致性時,法庭亦可考慮以下因素: 

 

  • 准許該申索是否會損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 該違法行為與所申索損害之間是否存在足夠的因果關係; 
  • 原告是否必須依賴該違法行為才能成立其申索; 
  • 該非法行為的嚴重性;及 
  • 雙方當事人的相對可責程度。 

 

在以下情況下,此抗辯較可能成功: 

 

  • 所申索的損失是原告本身犯罪行為的直接後果; 
  • 准許追討會令原告因其不法行為而獲益,或逃避刑事處罰;或 
  • 該申索與有關違法行為關係過於密切,以致若准許申索,將損害法律的一致性或完整性。 

 

在一宗案件中,被告的疏忽導致原告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原告在該病況影響下殺死另一人,並被裁定誤殺罪成。其後,他申索因被捕後失去收入,以及因其羈留和定罪所引致的損失。該等申索被法庭禁止。法庭裁定,一個人不得就因其自身犯罪行為而被合法判刑所產生的損失提出追討。 

 

相反地,在以下情況下,此項抗辯可能不成立: 

 

  • 原告的非法行為只屬附帶性質; 
  • 有關傷害是直接由被告的疏忽造成,而非由原告的犯罪行為造成; 
  • 有更強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容許該申索;或 
  • 原告屬於法律原意欲保護的一類人士。 

 

在另一宗案件中,原告於非法擺賣期間,因被告的混凝土露台倒塌而受傷。法庭准許其申索。由於該違法行為僅屬附帶性質,原告的非法擺賣並不妨礙其就被告疏忽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獲得賠償。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