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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願承擔風險(對自願者不構成損害)

此項抗辯適用於原告在自由及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承受因被告疏忽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如抗辯成立,便構成完全抗辯,申索將全盤失敗。 

 

此項抗辯受其各項要求嚴格限制。單單證明原告知道存在某種風險,或只是行事不小心,並不足夠。被告必須證明原告: 

 

  1. 原告同意免除被告就被告行為所負的任何法律責任; 
  2. 原告的同意是出於自願;及 
  3. 原告已充分知悉其所承擔風險的性質及範圍。 

 

知情的要求是以主觀標準判斷:有關原告必須實際明白其後實現的特定風險,而不僅是一般合理的人本會明白的風險。 

 

知情風險,並不等同同意免除被告的法律責任。僅有對風險的認知並不足夠。原告可以知道某項活動具有危險性,但並不表示其已同意放棄對疏忽被告的一切法律權利。 

 

因此,法律區分兩者:一是接受某項活動本身帶有固有風險;二是接受因被告未有採取合理謹慎而造成受傷的風險。某人可被視為接受某項活動的一般風險,但這並不表示其同意放棄因超出該等一般風險、且源於疏忽的行為所引起的申索。 

 

由於自願承擔風險屬完全抗辯,因此,對所需的同意、自願性及知情,必須有清楚的證明。 

 

在一宗案件中,被告機師與原告在決定乘搭輕型飛機飛行前,雙方均曾大量飲酒。原告同意同行,並駕車載被告前往機場,又協助準備飛機起飛。飛機在起飛後不久墜毀,導致被告死亡,而原告則嚴重受傷。法庭裁定自願承擔風險這項抗辯成立:原告雖曾飲酒,但並非醉至無法理解所涉風險的性質及程度;而他在明知被告已嚴重醉酒的情況下仍與其一同飛行,屬自願接受有關風險。 

 

在以下情況下,此項抗辯通常不易成立:  

 

  • 原告並無真正的選擇自由; 
  • 原告受到社會、實際或經濟壓力; 
  • 原告未有充分明白有關危險的性質或程度;或 
  • 原告只是接受某項活動的一般固有風險,而非接受超出該等風險範圍的疏忽行為。 

 

基於此原因,在拯救案件中,此項抗辯甚少成立。某人為拯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傷害而承擔風險,通常不會被視為已自願承擔該抗辯所要求的完整意義上的法律風險。一個重要區分在於以下兩者並不相同:  

 

  • 接受某項活動本身帶有若干固有風險;及 
  • 接受因被告未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而導致受傷的風險。 

 

例如,體育運動參與者可被視為接受該項運動所固有的一般風險,但這並不表示他們同意接受超出該運動正常範圍以外的魯莽或嚴重危險行為。 

 

同樣地,一個人參與高風險活動,亦不會自動被視為已同意免除他人因疏忽行為而應負的法律責任。 

 

自願承擔風險亦應與共分疏忽區分。分擔疏忽是指原告未有為其自身安全採取合理謹慎措施,因此賠償額會被扣減;自願承擔風險則是指原告已完全接受有關風險,因此將令有關申索失敗。由於自願承擔風險屬完全抗辯,法庭在裁定其適用前,會要求有清楚明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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