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原告必須證明什麼?
要確立疏忽,原告必須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證明以下 5 個基本要素。
第一,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對原告負有謹慎責任。這表示被告在法律上有責任採取合理謹慎,以避免對原告造成可合理預見的傷害(「謹慎責任」)。
第二,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違反了該項責任,即被告沒有以一個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合理審慎的人會採取的方式行事。法庭會以客觀標準評估被告的行為,並考慮風險的性質,以及在合理情況下本可採取的預防措施(「違反謹慎責任」)。
第三,原告必須確立因果關係。這要求原告證明,被告違反責任導致原告受傷或蒙受損失。換言之,若非被告的疏忽作為或不作為,有關傷害本不會發生;而且因果關係鏈不能中斷,也就是說,其後不得有足以取代被告對該傷害所負責任的介入行為或事件(「因果關係」)。
第四,原告必須證明損害並非過於遙遠。原告必須證明,所遭受的損害類別是被告違反責任後可合理預見的後果,因此法律責任應延伸至該損害(「損害的遙遠性」)。
最後,原告必須證明實際損害。若沒有可獲賠償的損害,疏忽便不能成為可訴因由。原告必須證明其因被告的行為而遭受法律所承認的傷害、損失或損害(「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