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損害
並非所有遭受的損害都可以在疏忽申索中獲得賠償。若沒有法庭承認為「可予起訴」的損害,疏忽本身並不構成可訴的訴因。所謂「損害」,是指原告實際遭受的傷害或損失,例如人身傷害、財產損壞、獲法律承認的精神疾病,或可追討的經濟損失。這是構成訴因的必要要素。
法律在疏忽法中承認的損害包括:
(i) 人身傷害
這包括身體受傷、患病、原有病情惡化及死亡。例子是司機因疏忽衝紅燈,在碰撞中撞斷原告的腿。此類損害的一項重要擴展包括對某種物質(例如鉑鹽)產生致敏反應。即使該狀況目前沒有症狀,只要它要求原告改變生活方式以避免日後再次接觸,從而削弱其身體工作能力,便構成可予起訴的傷害。
(ii) 財產損壞
這包括對原告財產造成的實質損壞。例子是疏忽駕駛的司機撞到原告的汽車,並造成損毀。
(iii) 獲承認的精神疾病
法律容許就醫學上獲承認的精神疾病作出追討,但單純悲傷、難過或痛苦,除非與人身傷害有關,否則一般不獲賠償。詳情請參閱「精神傷害」。
(iv) 因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壞而引致的經濟損失
如金錢損失是由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壞所引致,便可追討。例子是的士司機的車輛在碰撞中受損,因而產生維修費,以及在車輛不能使用期間的收入損失。
(v) 因疏忽失實陳述/服務而引致的經濟損失
如被告承擔責任,例如提供專業意見或提供服務,純粹經濟損失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追討。詳情請參閱「純粹經濟損失」。
(vi) 自主權喪失
在因醫療疏忽而導致的「錯誤出生」案件中,無論孩子是否健康或有殘疾,均可就父母限制家庭規模的權利受到侵犯作出一筆慣常性賠償。
現時損害與暴露於風險
法律通常要求存在當前實際損害,而不單只是暴露於風險之中。對將來可能患病的憂慮,如未構成獲承認的精神疾病,並不足以獲得賠償。例子是某工人接觸石棉,但目前並無患病。單純害怕日後發病,通常並不足夠。然而,如果該焦慮進一步發展成獲承認的精神疾病,則只有在這種結果對一名具有「一般堅毅程度」的人而言屬於具體可預見時,才可能獲得賠償。
有缺陷的財物
如有缺陷的產品或建築物導致人身傷害,或損壞其他財產,該等由此產生的損害在疏忽法下是獲承認並可追討的。例子是建築物內有故障的電線引致火警,燒毀傢俬及其他財物。
然而,法律一般不會將單純存在缺陷本身視為疏忽法下可訴的損害。若建築物建造不當,但尚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損壞其他財產,修補該缺陷的費用通常會被視為純粹經濟損失,而不能在疏忽法下追討。例子是房屋的地基有缺陷,令其價值下跌,但並無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其他財產損壞。
區分「損害」(damage)與「損害賠償」(damages)
必須分清楚 「損害」(damage) 與「損害賠償」(damages)。「損害」(damage)是指原告所遭受、並獲法律承認的傷害或損失,亦是疏忽侵權中的必要要素。相反,「損害賠償」(damages)是指在法律責任確立後,法庭就該傷害或損失判給的金錢賠償。因此,原告必須先證明存在「損害」(damage),才可獲得「損害賠償」(damag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