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在法律責任確立後,法庭就有關損害或損失所判給的金錢補償。在疏忽法中,原告必須證明其實際上遭受損害,因為如無損失證明,疏忽本身並不能構成可追訴的訴因。
疏忽法下的損害賠償,主要屬補償性質。其目的,是在金錢所能做到的範圍內,使原告回復至假若該侵權行為並無發生時本應處於的狀況。因此,法律所關注的並非懲罰被告,而是補償原告。
例如,如一名司機因不小心衝紅燈而撞上另一輛汽車,並令另一名司機受傷,受傷司機可追討修理或更換汽車的費用、醫療開支、收入損失,以及疼痛與痛苦的賠償。法庭會盡量以金錢方式,使原告回復至假如該事故從未發生時本應處於的狀況。
損害賠償通常分為專項損害賠償及一般損害賠償。專項損害賠償涵蓋截至審訊日期為止可以具體計算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用、交通費、維修費,以及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一般損害賠償則涵蓋將來的損失及不能精確量化的損失。在人身傷害案件中,這包括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將來收入損失、將來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以及喪失謀生能力。
如原告蒙受財產損失,通常的計算方法是合理的維修費用;如維修在經濟上並不合算,則以該財產的價值減損作為準則。因而引致的相應損失,例如失去使用該財產的損失,如能證明且並非過於間接,亦可提出申索。
在致命事故申索中,受養人可根據法定條文,就受養損失、喪親悲痛補償及殯葬費用提出追討,而死者的遺產代理人則可就死者在去世前所蒙受的損失提出申索。
然而,損害賠償的追討受若干重要限制。原告只可追討由被告違反責任所造成且不屬過於遙遠的損失。此外,原告亦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減輕損失;如原告本身的過失對損害有所促成,賠償額亦可根據共分疏忽原則而被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