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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機

謹慎責任 

作為道路使用者,司機對所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均負有合理謹慎責任。這包括其他司機、單車騎士及行人,而該責任是個別地向每一名道路使用者負有的。 

 

此項責任要求司機在管理及操作車輛時採取合理謹慎,以避免對其他正在使用道路或相當可能受該道路影響的人造成可預見的人身傷害或損害。 

 

謹慎標準 

所適用的標準,是一名在所有情況下行使合理謹慎的普通而熟練司機的標準。這並非完美無缺的標準,而是合理駕駛行為的標準。此標準屬客觀標準,不會因被告的個人特徵而有所不同,例如缺乏經驗、緊張,或個別駕駛技術高低。 

 

是否已達到該標準,須視乎整體事實情況而定;法庭會考慮全部事實背景,包括車速、路面狀況及道路設計、能見度、交通情況、天氣、交通燈號、路面標記,以及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出現的可能性。 

 

例如,在能見度欠佳的情況下,未能察覺行人或障礙物的可能性會增加,而造成嚴重傷害的風險亦較高,因此合理司機會較在天朗氣清的情況下更明顯地減速。 

 

如兒童或其他較易受傷害的道路使用者相當可能在場,合理司機會採取額外謹慎,預計他們可能會錯判車速或作出不可預測的行為。 

 

司機所應採取的合理謹慎一般包括:  

  • 保持對車輛的適當控制; 
  • 保持適當瞭望; 
  • 按當時情況以安全速度駕駛; 
  • 遵守交通標誌及道路規則; 
  • 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 在有需要時使用方向指示燈及車頭燈;以及 
  • 在行人相當可能出現的地方加倍小心。 

 

法庭在釐定有關標準時,經常會參考《道路使用者守則》。例如,該守則指出,車速限制屬最高限速,並不必然表示在所有情況下以該速度駕駛都是安全的。 

 

釐定是否違反責任 

如司機的駕駛表現低於合理司機的標準,法庭可裁定其屬疏忽,即使未能具體指出其疏忽的確切方式亦然。低於所要求謹慎標準的行為例子包括:  

  1. 未有保持適當瞭望 

如司機未有留意到另一名道路使用者或一項即將出現的危險,而一名合理審慎的司機本應較早察覺;又或未有及時對其他車輛(例如正在轉線的車輛)作出反應,即屬違反其責任。即使司機沒有超速,情況亦然;例如,如道路又長又直且照明理想,但司機仍未能及時察覺行人或正在減速的車輛並作出反應,便會被視為疏忽。 

 

(ii) 車速過高及在當時情況下車速不當 

即使沒有超出車速限制,如車速對當時情況而言並不安全,亦可構成違反責任。例子包括:  

  • 以一種無視路面或天氣狀況的速度駕駛,以致增加反應時間並加重一旦發生意外時可能造成的嚴重程度。 
  • 在夜間未有減速,以致停車距離不能維持在車頭燈照射範圍之內。 

 

  1.  駛入或侵佔行人路 

車輛如過於貼近行人通道行駛,或駛上屬於行人的空間,均可能構成疏忽。 

 

(iv) 分心及欠缺注意 

作出使注意力離開道路的行為,即屬違反責任。這包括:  

  • 即使使用免提裝置,在電話中作輕鬆閒談,亦可能令司機分心,導致未能保持充分良好的瞭望。 
  • 在疲倦或需要睡眠的情況下駕駛,以致可能在駕駛時打瞌睡,屬未有採取合理謹慎。 
  • 在有需要時未有使用車輛響號提醒他人,可作為司機未有給予適當注意的證據。 

 

(v) 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 

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操作車輛,明顯屬違反責任,因其會削弱司機就道路情況作出適當反應的能力。 

 

(vi) 對緊急情況反應不足(「一時情急」) 

雖然法律對人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瞬間判斷會給予一定寬容,但如司機的反應並非一名審慎司機會作出的反應,仍屬違反責任。例子包括:  

  • 在本可單純煞車以維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卻作出一次「大幅/猛烈」閃避,導致失去控制,通常會被裁定為疏忽。 
  • 一名合理審慎的司機應先行煞車,並只在情況容許且鄰近行車線清楚無阻時,才作出閃避。 

 

(vii) 機械保養 

如明知車輛存在機械故障而仍然駕駛,例如車頭燈失靈、煞車有缺陷,或防鎖死煞車系統失效,即屬未有確保車輛的操作和管理達到合理稱職司機的標準。 

 

與乘客之間的關係 

如司機是以承運人身分行事,例如的士司機或巴士司機,則其對乘客安全亦負有以合理謹慎及技巧行事的責任。就巴士而言,合理謹慎包括:  

  • 平穩駕駛; 
  • 避免不正常及突然的動作;以及 
  • 在巴士內提供合理的安全支援。 

 

一般而言,巴士司機並無責任在每一名乘客都坐下後才開車;但對較易受傷害的乘客,例如長者、體弱者,或攜帶行李的人,則須負上較高程度的謹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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