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為原告的家長
家長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就與其子女有關的損失提出疏忽申索:
(i) 精神傷害
如果家長因被告人的疏忽而目睹其子女被殺或受傷,或在事發後隨即目睹現場情況,並因此患上醫學上認可的精神疾病,則可申索損害賠償。由於家長與子女之間關係密切,法律通常會接受雙方之間存在緊密的感情聯繫,而認定家長為「間接受害人」。然而,這類申索受嚴格規則限制,單純的悲痛、困擾或憂慮並不足夠。
所目睹的事件必須屬於「意外」,即一宗具體、突發並涉及外在暴力手段的事件。若家長因目睹子女的病情惡化或死亡,而該情況是由醫生疏忽未能診斷病症所導致,則家長不能就因此造成的精神傷害獲得賠償,因為這不被視為「意外」。
不過,對於家長因目睹子女因其自身疏忽而自我造成傷害的後果所引致的精神傷害,法庭亦一向傾向不容許其獲得賠償。
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精神傷害」。
(ii) 錯誤出生
如因疏忽的治療,例如絕育手術失敗或就避孕提供疏忽意見,導致非意願懷孕及分娩,家長在某些情況下可提出訴訟。
如子女健康出生,家長一般不能追討撫養子女的通常開支,但就喪失生育自主權,可能可獲得一筆固定的慣常賠償。
如子女出生時有殘疾,則因該殘疾而產生的額外開支可能可以追回。
共分疏忽
當子女受傷並提出損害賠償申索時,被告可主張子女本身亦有部分過失。
一般而言,家長的疏忽不會被視為子女本身的過失,因此,子女可獲的賠償通常不會僅因家長有疏忽而被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