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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拯救者 

一般而言並無拯救責任 

按普通法,一個人一般不會僅因未有作出拯救而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法律通常會區分「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因此,除非存在某種特殊關係、已承擔責任,或其他獲承認的責任基礎,旁觀者通常並無採取行動的法律責任。 

 

肇事者對拯救者的責任 

當一個人因其疏忽而令自己或他人陷於危險,從而引致他人作出拯救行動時,法律會向該人施加對拯救者的謹慎責任。舉例說,如A無視警告標誌而走到結冰湖面上的薄冰位置,其後墮入冰洞,B嘗試把他拉出時受傷,則A可能對B負有注意責任,因為正是A自己的疏忽造成了引發拯救行動的危險。 

 

即使實際上並沒有人真正處於危險之中,只要可以合理預見拯救者可能會合理地相信危險存在,該責任仍可產生。 

 

對拯救者所負的責任,獨立於對被救援者所負的任何責任。即使被告對原本的受害人並無法律責任,被告仍可能須對拯救者負責(例如原受害人屬侵入者)。例如,一名鐵路工人疏忽地沿路軌駕駛一輛電車,撞到一名未經許可在路軌上的人。由於該人是侵入者,他未必可以提出申索。然而,如站長看見危險後跑去施救,並在拯救過程中受傷,則該鐵路工人(或其僱主)仍可能對站長負有謹慎責任。 

 

這項責任亦延伸至那些試圖從被告疏忽所造成的危險中拯救財產的人。 

 

拯救者只有在該次拯救行動屬合理可預見的情況下,方可追討損害賠償。由拯救救助人員(例如警察、醫生、消防員)作出的介入,或公眾在重大緊急情況下作出的拯救,一般都被視為明顯屬可預見。舉例說,一名工廠東主因疏忽導致化學品洩漏,消防員到場控制事故,其中一人在過程中受傷;由於專業拯救人員作出回應完全屬可預見,該東主便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拯救者對被救者的責任 

雖然法律一般並無施加一項必須開始拯救的責任,但一旦某人實際介入,普通的疏忽法原則便可能適用。拯救者必須在當時情況下,以一個合理的人應有的謹慎程度行事。 

 

雖然法律並無要求任何人必須把情況改善(即「不作為」),但當救助者一旦採取積極行動(即「作為」),其便負有謹慎責任,不得因其行動造成新的損害,或令受害人的處境變得更差。舉例而言,如消防隊介入後,卻因疏忽關掉灑水系統,令火勢惡化,便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至於消防員、警察等專業拯救人員,一般而言,除非他們已實際介入而又令情況惡化,否則在普通法下通常並不對公眾負有必須回應緊急事故的責任。 

 

緊急情況下的謹慎標準 

對拯救者行為的評估,須以客觀標準作出,即以一個處於相同緊急情況下的合理的人作為準則。法庭承認,在千鈞一髮之際所作出的決定,不應以過於嚴苛的標準或事後孔明的角度去評斷。 

 

拯救者是專業人員還是普通旁觀者,通常並非決定性因素;關鍵在於該次拯救是否屬於因應當時情勢而作出的自然行動。 

 

由於緊急情況下的行動往往出於本能,而且是在巨大壓力下作出,法庭一般不會輕易裁定拯救者有疏忽。 

 

連鎖拯救 

如被告的疏忽令 A 陷於危險,B 可能會嘗試救助 A;若 B 因而亦身陷險境,C 又可能會嘗試救助 B。若 C 在救助 B 的過程中受傷,C 便可能可以因疏忽向被告提出申索。法律可將整個過程視為由被告最初的疏忽所引起、連續不斷的一條因果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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