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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損害是否過於遙遠

即使某項損害在事實上及法律上均由被告所造成,法律仍可能認為,如該結果過於離奇或牽強,則要被告為此負責並不公平。法律以「損害是否過於遙遠」的規則來限制責任範圍。 

 

損害的種類 

被告只須就一個合理的人應可預見的損害種類或性質負責。舉例說,如被告把油漏出,令碼頭變得污穢不堪,他便須負責清理費用。但如該油因他人的焊接火花而意外起火,而在當時火災被視為「不可預見」,則被告無須就火災造成的損害負責。 

 

損害發生的方式 

雖然損害的種類必須屬可合理預見,但被告毋須預見損害發生的確切方式。只要某種大致屬於該類的損害是可能發生的,便已足夠。舉例說,如可以預見兒童會被燈灼傷,則即使該燈其後意外爆炸並引致大火,被告仍須承擔責任。 

 

損害的程度:「蛋殼腦袋」原則 

雖然損害的種類必須屬可預見,但損害的嚴重程度則毋須可預見。一般而言,被告必須「按受害人原來的情況承受後果」。換言之,被告須就損害的全部程度負責。即使輕微傷害因受害人原有狀況而演變成嚴重後果,被告仍須就全部損害負責。這就是所謂「蛋殼腦袋」規則。 

 

例如,如工人因僱主提供不安全設備而受傷,而該傷害其後導致工人患上臨床抑鬱症,最終甚至企圖自殺,則該自殺行為未必會被視為「過於遙遠」,因為它可被直接追溯至最初因疏忽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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