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醉酒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8(1)條,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可處罰款$2,000。
根據第28(2)條,任何人在醉酒時於任何公眾地鬧事或行為不檢,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個月。
根據第28(3)條,任何人在任何公眾道路或街道上,醉酒時掌管車輛(例如單車、手推車或人力車)(但不包括汽車)或馬匹,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個月。
醉酒時掌管「汽車」的情況,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
就此而言,如某人受酒精影響至其官能失去控制,程度達至無法安全地進行有關活動,該人即被視為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