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污損建築物及構築物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8(b)條,任何人如在未經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以粉筆、漆油或任何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 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圍欄或木柵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裝置或附屬物。 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 Defacing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