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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污損建築物及構築物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8(b)條,任何人如在未經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以粉筆、漆油或任何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 
  • 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圍欄或木柵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裝置或附屬物。 

 

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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