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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向公共下水道及排水渠排放化學品、油類、石油或行業廢物

除固體廢物外,《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d)條亦明確禁止向公共排水系統排放有害液體。任何人不得將化學品、油類、石油或任何行業廢物排入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而該等物質不論是本身或與其他物質混合後,會對有關系統或在其內工作的人造成妨擾或危險。干犯此罪行可處罰款$50,000。 

 

「行業廢物」的定義廣泛,指因任何行業、製造業或業務而產生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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