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向公共下水道及排水渠排放化學品、油類、石油或行業廢物除固體廢物外,《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d)條亦明確禁止向公共排水系統排放有害液體。任何人不得將化學品、油類、石油或任何行業廢物排入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而該等物質不論是本身或與其他物質混合後,會對有關系統或在其內工作的人造成妨擾或危險。干犯此罪行可處罰款$50,000。 「行業廢物」的定義廣泛,指因任何行業、製造業或業務而產生的廢物。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E. Discharging chemicals, oils, petroleum or trade waste into public sewers and drai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