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擺放廢物容器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20條訂明,任何人不得無合理辯解而准許載有任何種類廢物的垃圾桶或容器,在等候公眾廢物收集車或任何其他廢物收集車到達期間,留在街道或公眾地方超過10分鐘。
違反第20條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10,000。如有關罪行在定罪後持續,法庭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每日罰款$300。
此項禁制適用於任何廢物收集車輛,不論該車輛是公眾廢物收集車(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承辦商營運),抑或任何其他廢物收集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