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B. 舞獅、舞龍及舞麒麟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或舞麒麟,或任何附帶的武術表演,除非該活動是根據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並按照其條件進行,或該人已獲警務處處長豁免,否則即屬犯罪。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