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危險或造成煩擾的動物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1)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畜養任何經常以吠叫或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 容許任何沒有戴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 指使或唆使任何狗隻或其他動物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 Dangerous or annoying animal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