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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危險或造成煩擾的動物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1)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畜養任何經常以吠叫或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 
  • 容許任何沒有戴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 
  • 指使或唆使任何狗隻或其他動物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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