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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策騎、駕駛及動物在行人路或道路上的行為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在沒有明顯必要的情況下,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第4(8)條); 
  • 在任何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以對公眾構成危險的速度或方式策騎或駕駛(第4(8)條); 
  • 在超越或迎面遇上另一被策騎或駕駛的動物或車輛時,沒有靠道路慣常的一邊行進(第4(8)條); 
  • 在行人路上牽引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第4(9)條); 
  • 拴繫任何馬匹或大型動物,以致其可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第4(9)條);或 
  • 容許任何馬匹或牲口在任何公眾地方遊蕩或闖入任何公眾地方(第4(9)條)。 

 

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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