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屠宰及餵飼動物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0)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其方式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即屬犯罪。此罪行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Slaughtering and feeding animal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