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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屠宰及餵飼動物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0)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其方式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即屬犯罪。此罪行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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