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招徠雖然《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6條側重於噪音及叫喊聲本身,第6A條則專門針對「招徠」。 根據第6A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以對該另一人造成煩擾或相當可能造成煩擾的方式,不斷請求他人購買任何物品或東西,或光顧任何業務,即屬干犯招徠罪。首次定罪的罰則為罰款$1,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的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不斷請求」一詞指迫切地或持續地招攬。僅向某人接近一次,並在遭拒絕後離開,如有關行為並非令人煩擾或相當可能令人煩擾,則未必一定構成招徠。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 Touting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