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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条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或正在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是受酒类或药物的影响,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即属犯罪」。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条J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正受指明毒品影响,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该人即属犯罪」。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L条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非指明药物)影响,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该人即属犯罪」。

 

这看来简单直接。不过,若细读上述条例的措辞,可能发现这些罪行的某些元素颇令人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