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行元素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条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或正在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是受酒类或药物的影响,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即属犯罪」。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条J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正受指明毒品影响,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该人即属犯罪」。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L条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非指明药物)影响,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该人即属犯罪」。
这看来简单直接。不过,若细读上述条例的措辞,可能发现这些罪行的某些元素颇令人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