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不使用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来计算的士收费是否不合法?
不使用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来计算的士收费是不合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9(2)条,的士已被租用时,的士司机须迅即将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拨到开始记录位置,而每当租用已终止,他须迅即将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拨回至非记录位置。
故此,不使用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来计算的士收费是不合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3)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9(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租用车辆
然而,当的士是在被租用时,则属例外。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1)条,的士登记车主,均可将该车辆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费率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车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3)(a)条,车辆在租用前,该登记车主及租用人须填妥及签署一式两份文件,其内容须包含适用于该项租用的收费率或计算表。
故此,在这情况下,车费的计算是根据租用合约而非的士计程表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