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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如乘客期望缴付在「优步」 的士应用程序的报价,「优步」 的士司机可否根据的士计程表指示器而收费 ?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47(2)条,法律只是要求任何的士之登记车主或司机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费,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适当收费率。

 

如果在「优步」 的士应用程序上同意了一个比《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适当收费率为低的价钱,的士司机是受该合约约束而他不能反悔,这是建基于收取比《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适当收费率为低的价钱并非不合法。

 

故此,若当初的士司机和乘客同意透过「优步」的士应用程序同意某一价钱(前提是该价钱并不超过《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适当收费率), 的士司机不能其后收取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