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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的士司机可否拒载被确实为传染病带菌者或受强制隔离的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a)条,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论该租用人的意图是以明显或默示方式表示的。

 

合理辩解

 

法庭在决定的士司机有没有合理辩解时,会考虑以下三个情况:-

 

  • 必须指出构成合理辩解的事情;

 

  • 究竟该辩解是否真诚,因为被断言为偏离一个相关的法令的原因必须是真的原因去这样做;

 

  • 究竟该辩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视乎案件特定的情况以客观标准作出评估。

 

[请参看 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

 

什么构成合理辩解需视乎每件案件的情况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请参看香港特别行政区 梁伟民 (HCMA 333/2018, 20 December 2018):-

 

本案上诉人得直,是因为案情、证据特殊。本席必须强调,「乘客有权选择的士,但的士司机不能选择乘客」的大原则始终不变。广大的士司机不应视本案为「合法拒载」的先例。何谓「合理辩解」,绝对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 王祁伟 (HCMA 280/2015,3 July 2015)一案中,该案的的士司机在中途停车并要求乘客下车,理由是该司机看到乘客身上有红色斑点并误以为该红色斑点是具传染性的。原讼庭指出红色斑点不一定是具传染性的而该司机的行为是歧视性的。该案司机依然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b)条被判处「拒绝或忽略驾驶该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任何地方」有罪。

 

然而,每宗案件的情况不同。如果司机知道乘客患上传染病,基于「自救」的理由而拒载传染病带菌者可能构成「合理辩解」。当然,这也视乎究竟这个辩解是否真诚。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32(1)条,任何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或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不得 ——

 

  • 藉 ——

 

  • 该人身处任何公共运输工具;或

 

  • 该人身处任何街道、公众地方、娱乐场所、聚会地方、会社或酒店,

 

或该人在该处的行径;或

 

  • 藉从事任何行业、业务或职业,

 

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

 

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32(3)条,任何人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32(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故此,「自救」的理由可能可以构成拒载被确实为传染病带菌者或受强制隔离的人(有2019冠状病毒病的风险)的合理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