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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谁被授权执行该些规例/附例?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和的士

 

一般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8(a)及第58(b),任何公共巴士司机、公共小巴司机或的士司机在当值期间,并配戴证章时,及任何当值的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可拘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某些规例所订罪行的人,并可将该人扣留,直至该人被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2(1),获授权人是指持证人的任何雇员,该雇员是在车辆上或与车辆有关而在当值的。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230A)13(3),特别就公共巴士而言,任何穿着制服并正当值的巴士公司雇员,可无需手令而逮捕任何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违反《公共巴士服务规例(230A)的人,并可扣留该人直至能将该人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港铁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2 42(2),就港铁而言,每名人员,即获正式授权以代表港铁公司行事的人,有权将他合理地怀疑已触犯或正企图触犯《香港铁路附例》的人移离铁路处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触犯事项是《香港铁路附例》所订的罪行,该人员有权扣留该人,直至交由警务人员羁押以便依法处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