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 三位成人和两名小童可否乘搭一架四人的士?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会否被由保险承保?
三位成人和两名小童可否乘搭一架四人的士?
不可以。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53(1)条,就确定车辆可运载的人数而言 ——
- 不足3岁的儿童不计算在内;
- 3名3岁或3岁以上的儿童,如每人身高不超过3米,则算作2人。
故此,无论如何,两名小童会当作两人计算,除非其中一名小童或多于一名小童是不足3岁。在这情况下,的士载客人数会变成5人,并超过4人的士4人的总载客量。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53(3)条,在道路上的车辆的司机所运载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该车辆的登记文件所指明的数目,或不得超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发出的超额载客许可证所许可的数目。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61(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3(3)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当汽车第三者保险在4人的士只是承保4人时,第5人一般而言不会被该保单承保。而的士司机可能违反《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 第4(1)和第4(2)(a)条关于未能买下一个保障所有第三者的保险单,而可被判处罚款$10,000和监禁12个月。
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会否被由保险承保?
这视乎究竟保险单的合约条款有否被违反。如果有被违反,未必所有受伤的人可以受保。
如果在保险单上订明4人的士只会承保4人,第5人未必会被承保。
此外,如果保险单上列明司机不应超载,难以想象任何违反保险单上条款可以能确保受伤的人获得所有赔偿。
如果保单上列明司机不应导致的士被不安全地驾驶,的士司机超载1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驾驶而这会影响保险的索偿。
故此,受伤的人可能只可有限度地被第三者汽车保险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