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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如果的士司机没有遵守该些一般行为准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 的士司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37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 ——

 

  1. 拒绝接受租用人的租用。然而在过海的士站停车候客之的士司机,可拒绝接受并非经由海底隧道、西区海底隧道或东区海底隧道驶往海港另一方之目的地的任何租用;

 

  1. 拒绝载租用人去他指定的地方;

 

  1. 拒绝按照租用人的要求运载出租车牌照允许的乘客人数;

 

  1. 没有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租用人指明的目的地

 

  1. 未经租用人同意,允许任何人登上的士;

 

  1. 拒绝向已缴付车费的人提供收据。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37(a) (b) (d),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37(c) (e)(f),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 整洁

 

根据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4,的士司机须确保车辆保持整齐清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56(2),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1. 司机的一般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5(1),与公共巴士司机和的士司机类似, 公共小巴司机 -

 

  • 须有礼貌及守规矩;

 

  • 保持个人整洁及衣着适当;

 

  • 如车上有乘客,不得在车内或车上吸烟;

 

  • 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车内或车上或上落的乘客的安全;

 

  • 须确保车辆所有出口,包括紧急出口,不受阻碍,以及当车上有乘客时,该等出口不被锁上;

 

  • 如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或任何经警务处处长授权的人提出要求,须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雇用他的持证人或车主的姓名及地址的详情;

 

  • 在任何合理时间,不得妨碍任何有权限检查该车辆的人,或忽略向该人提供一切合理数据及协助;

 

  • 不得致使车辆在道路上停留不动的时间超过乘客上落所需的时间,但在为上述目的而允许其停留超过必需时间的车站或停车处则不在此限;

 

  • 不得无理延误行程;

 

  • 不得与其他司机结聚或聚集,以致对公众人士造成滋扰。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45(1),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5(2),司机在掌管的士时 ——

 

  • 不得欺骗或拒绝知会乘客或有意乘车的人有关适当的收费及前往某处的路线;

 

  • 在的士可供租用或已租用时,为给予乘客找续,须无论何时均携带不少于 ——

 

    • $10面额钞票或$2或以上面额硬币达$90;及

 

    • $1或以下面额硬币达$10

 

  • 如的士可供租用,不得游荡或将车辆停在的士站以外的其他地方,但因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因由则不在此限;

 

  • 在运载乘客前往任何公共娱乐场所或集会地方,或从该处接载乘客时,须按抵达先后次序,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停近门口或入口处,并须服从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的任何指示,在乘客上落后以造成最少妨碍及挤塞的方式,立即将的士驶走。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45(2),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 的士计程表的使用等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1),供租用的士之司机须展示的士计程表指示器;及在黑夜时间亮着车顶之“TAXI”灯号。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2),的士已被租用时,的士司机须迅即将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拨到开始记录位置,而每当租用已终止,他须迅即将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拨回至非记录位置。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3),的士在行程开始时,或该的士在租用人指定时间及地点最早可供租用人使用时即算是租用的开始,两者以较先的时间为准。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4),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4),如的士计程表所记录行车路程的车费,显然高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附表5可收取的合法车费时,的士租用人没有责任向司机缴付多于合法车费。

 

  1. 就租用的士缴付的车费发出的收据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A(1),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就租用的士的车费的缴付所发出的收据须:-

 

  • 由安装于该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打印;及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9A(2),如安装于任何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不在良好运作中,则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就租用该的士的车费的缴付所发出的收据须:-

 

  • 由获缴付车费之的士司机发出;及

 

 

  1. 在的士上展示的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1),当的士停车候客时,司机在符合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1A)的规定下,须展示下列各项,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见到及易于阅读 ——

 

  • 以中、英文字示明的使用的士收费表;及

 

  • 车辆的登记号码;及

 

  • 证件架上之的士司机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1A),《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1)所提述的收费表,须符合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设计及构造,并须展示在公告所指明之的士车内位置。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3),的士的车主,须确保在其的士展示着符合附表8的通告,以致须配用安全带的乘客,在白天或夜间无论何时都能清楚见到该通告。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 附表8指出:

 

51(3)所提述的通告 ——

 

  • 须对该条所提述的乘客清楚显示,如他未有配用安全带 ——

 

        1. 即属犯罪;

 

        1. 车辆的司机可拒绝接受租用或驾驶;及

 

        1. 他可被要求缴付车费及离开该车辆;

 

  • 须用中、英文书写;及

 

  • 其大小、底色以及通告上的英文字母及中文字体的大小及颜色,须为51(3)所提述的乘客能够容易阅读或清晰可见的,并须以耐用及防水的物料制造。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4),除非的士展示着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3)须展示的通告,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正以出租或计酬方式运载乘客之的士。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5),除非的士证件架上展示着的士司机证,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见到及能易于阅读,而证件架及的士司机证两者均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6)51(7)的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正以出租或计酬方式运载乘客之的士。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 51(6),《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1)(c)51(5)51(5A)款所提述的司机证 ——

 

  • 须属有效的司机证;

 

  • 的尺寸、设计、格式及构造,以及在的士内的展示位置,均须属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

 

  • 须显示,如属的士司机证的士司机证”及“TAXI DRIVER IDENTITY PLATE”字样

 

  • 须显示司机身分证所载的英文全名,如有中文名,则另加中文全名;

 

  • 须附有司机的照片,该照片在发出日期须属近照;

 

  • 须显示发出日期及届满日期;及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 51(7),《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1(1)(c)51(5)51(5A)所提述的证件架 ——

 

 

  • 的尺寸、设计、格式及构造,以及在的士或公共小巴内的展示位置,均须属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及

 

  • 须显示有关的士或公共小巴的登记号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51(1)(4)(5),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