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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小巴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小型巴士 (light bus)指经构造或改装为只用作运载司机及不超过19名乘客及其个人财物的汽车,但不包括伤残者车辆、电单车、机动三轮车、私家车或的士。而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公共小巴 (public light bus) (俗称「小巴」)指用作或拟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的小型巴士,但不包括任何私家小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