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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如果的士计程表指示器被改动或污损,的士的拥有人或运作该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的士司机会否被控?

的士拥有人

 

会,若的士拥有人对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缺陷是知情的,但仍然没有向运输署署长报告,则会被控。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44条

 

  • 每个的士计程表在装配于的士之前,须由运输署署长测试,此后则每隔不超过6个月再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令人满意以及安装于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不论该设备是属于的士计程表的一部分或是连接于的士计程表)在良好运作中,则运输署署长会盖上印章,并加以封盖。

 

  • 的士登记车主须将已装妥计程表之的士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便进行测试。

 

  • 的士登记车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装配在的士之的士计程表任何会导致车费记录不正确的故障或损坏,或的士计程表上运输署署长的印章或封盖的损坏,向运输署署长作出报告。

 

故此,的士的拥有人当一旦知道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缺陷,则有责任向运输署署长报告。如果他/她没有这样做,他/她则会干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121(2)条,而任何人违反或不遵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运作该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的士司机

 

会,运作该被改动或污损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的士司机会被控。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121(1)条,除本规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致使或允许他人使用并没有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本规例的任何车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121(3)-(4)条

 

  •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的士来回兜客,或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乘客,而该的士属以下的情况 ——

 

  • 的士计程表上运输署署长的印章或封盖已遭破坏;

 

  • 的士计程表在先前的6个月内并无由运输署署长盖上印章及封盖;

 

  • 在装上完全充气的轮胎时,驱动该的士计程表之的士车轮的直径,与该的士计程表在设计、装置及测试时的直径,或与该的士计程表上所标明的直径不同;

 

  • 的士计程表在未获运输署署长事先认可而装置;

 

  • 的士计程表没有在每一方面均符合本规例的条文;或

 

  • 收据打印设备并没有按照第42A条安装,

 

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毁损、损坏或更改任何的士计程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故此,运作被改动或污损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的士司机,即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规定的的士计程表指示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