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的士司机在八号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悬挂时收取额外的费用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7(2)条,任何的士之登记车主或司机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费,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5指明的适当收费率。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5并没有列明在八号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悬挂时可收取额外的费用。故此,收取额外费用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7(2)条。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4)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7(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租用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1)条,的士登记车主,均可将该车辆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费率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车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2)条,租用车辆的其中的一项条件,可为该车辆只由该车辆登记车主所雇用的人驾驶,或须提供上述的人以驾驶该车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3)条,车辆在租用前,该登记车主及租用人须填妥及签署一式两份文件,其内容须包含以下详情 ——
- 适用于该项租用的收费率或计算表;
- 就该车辆而持有第三者风险的保险的详细内容;及
- 获允许驾驶被租用车辆的人的姓名、地址及其驾驶执照号码。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4)条,登记车主须保留该文件一份,在租用开始后3个月内,如警务人员要求时,须将其出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5)条,租用人须保留该文件一份,于租用持续期内,如警务人员要求时,须将其出示。
故此,在本案中,无论如何很难在紧急的情况去达成一个的士登记车主和租用人之间的一个租车协议。就算登记车主和租用人可达成租车协议,上述的手续亦须被遵守。
故此,除非达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条达了租车协议,否则就算在八号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悬挂时,的士司机也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