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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的士司机可否拒绝收零钱?

这视乎究竟乘客所给的零钱是否没有遵守《硬币条例》(第454 章)第2(1)条的规定。

 

根据《硬币条例》(第454 章)第2(1)条:-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授权发行硬币,其设计、面额、成分、标准重量及可容许的公差,须于命令内指明,而只要该等硬币没有经过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处理,即属作为支付下列款额用途的法定货币 ——

 

  • 以面额不少于$1的硬币而言,所支付的款额不超逾$100;

 

  • 以面额少于$1的硬币而言,所支付的款额不超逾$2。

 

  • 每枚硬币只属其所示面额的法定货币。

 

故此,乘客不可给以面额少于$1的硬币而言超逾$2的零钱,和以面额不少于$1的硬币而言,所支付的款额超逾$100的零钱。

 

然而,就算《硬币条例》(第454 章)第2(1)条已被遵守,《硬币条例》(第454 章)第2(1)条并不强逼的士司机接受零钱。这是因为付款媒介是双方合约事宜。的士司机有权在合约指明不收零钱。然而,如果的士司机不希望收零钱,他/她应该在旅程开始前或在合约订立前向乘客提及。如果的士司机已将这要求告知乘客,司机便不一定要接受零钱,因《硬币条例》(第454 章)第2(1)条并不强逼的士司机接受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