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 有些的士司机可能会故意选择一条不合理地更长的路线以赚取更高收费。这是否受法律规管?乘客如何证明此事?
这是否受法律规管?
是,这是受法律规管。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d)条,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在接受租用驶往指明的目的地时,没有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该目的地。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d)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0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5(1)(i)条,的士司机不得无理延误行程。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5(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乘客如何证明此事?
- 要求收据
乘客应要求的士司机发出付款的收据,而这是的士司机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9A条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 9第 I部,为施行第49A(1)条,就租用的士的车费的缴付而发出的收据须符合运输署署长不时指明的格式,并包括:
- 的士的登记号码;
- 每程服务开车的日期及时间;
- 抵达目的地的日期及时间;
- 总行车车程;
- 行车车程及有关收费;
- 等候时间及有关收费;
- 额外收费(如有需要);及
- 总车费。
收据上的字母、文字及数字必须以黑色或蓝色打印,并且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另外,收据必须在白色为底色的纸张上打印。
乘客可用收据以证明的士行驶的总距离是不合理地比原本预期的距离为长。收据亦可用作显示的士收费,基于原本预期的距离,是不不合理地高。
- 出庭作供
交替地, 乘客出庭作供,指出的士实际上行驶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