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 如果乘客想过海,的士司机可否拒载?
不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a)条,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论该租用人的意图是以明显或默示方式表示的。
合理辩解
法庭在决定的士司机有没有合理辩解时,会考虑以下三个情况:-
- 必须指出构成合理辩解的事情;
- 究竟该辩解是否真诚,因为被断言为偏离一个相关的法令的原因必须是真的原因去这样做;
- 究竟该辩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视乎案件特定的情况以客观标准作出评估。
[请参看 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
乘客过海的要求并不是拒载的合理辩解: 请参看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陈楚民 (HCMA 117/2011,30 December 2011)。
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B条,在过海的士站停车候客之的士司机,可拒绝接受并非经由海底隧道、西区海底隧道或东区海底隧道驶往海港另一方之目的地的任何租用。
如果一个过海的士站和另一个过海的士站是在邻近的位置,一架在非过海的士站候客的的士可否拒绝出租?
不可以,尽管邻近有过海的士站,这并不免却的士一般不得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的责任。而邻近有过海的士站并不是一个拒载的合理辩解。
故此,的士司机在非过海的士站后客时并不可拒绝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