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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为何一个男人偷拍女士腿部是根据港铁附例控告而不是公安条例或刑事罪行条例控告? 

检控守则

 

根据检控守则第8.1段,控方选择控罪时,应致力充分反映指称罪行的刑责, 方式为既能兼顾检控效率,亦能令法庭于社会与被告两者之间秉公行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控罪的数目应尽量减少。如被告涉及多项性质相同的指称罪行,便应考虑提出具代表性的控罪。 在被告同意下,未审理的额外控罪于量刑时可一并考虑。

 

如果某特定行为的刑责不够严重,控方可能会选择一个较轻的控罪。最终的问题是究竟控方所选择的控罪是否能充分反映指称被告的行为或罪行的刑责。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满足某一控罪的罪行元素,而这亦不能展示出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话,控方可能选择某一控罪而非其他控罪:请参看检控守则第5.4至5.5段。

 

以下列举了因偷拍而可能招致的控罪。由于每个罪行的最高刑罚和罪行元素皆不同,控方会考虑(1)证据能满足罪行元素的充分程度、(2) 被告人的罪责和(3)公众利益,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控罪。

 

 

偷拍女士腿部

 

港铁附例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下称「港铁附例」)第25条,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根据港铁附例第43条附表2,违反第25条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

 

根据港铁附例第28H(1)(d)条,任何人于铁路处所之上,不论何时不得骚扰任何人,或故意对他人的舒适及方便造成干扰。根据港铁附例第43条附表2,违反第28H(1)(d)条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

 

公安条例

 

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2)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刑事罪行条例

 

  • 游荡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0(3)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享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

  • 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C条,如:-

 

  • 任何人
    • 拍摄某名个人的私密部位,而拍摄情况是若非遭拍摄,该部位本来不是可让人看到的;或 出于观察或拍摄某名个人的私密部位的意图 —— 
      • 为了从该名个人的衣服下方,观察或拍摄该名个人的私密部位,而操作设备;或
      • 为了透过该名个人的外衣的开口或间隙,观察或拍摄该名个人的私密部位,而以不合理的方式操作设备,而操作设备的情况是若非该设备如此操作,该部位本来不是可让人看到的
  • 上述人士作出以上行为—
    • 是为了性目的; 或
    • 不诚实地作出的; 和
  • 上述人士不理会自己的行为是否获得该段所提述的个人同意

 

上述人士即属犯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C(2)条,任何人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C(1)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条:-

 

私密部位 (intimate part)就某名个人而言,指 ——

 

  • 该名个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门范围或胸部(不论是露出或仅有内衣遮蔽);或
  • 该名个人所穿的、遮蔽着生殖器官、臀部、肛门范围或胸部的内衣;

 

拍摄 (record) ——

 

  • 指制作或产生影像;及
  • 包括任何摄制实时传送的视像纪录的作为,不论该纪录有否以下述形式保留或储存 ——
    • 实物形式;或
    • 电子形式(该纪录能够从中在有借助或没有借助任何器材下重现者);

 

性目的 (sexual purpose)就某人而言,包括刺激或满足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性欲。

 

普通法 有违公德罪

 

Regina v Hamilton [2008] QB 224中,用一个隐蔽的相机在超市录像数个女士的裙是违反普通法的有违公德罪,因为录像女士的裙是的行为性质是下流、淫秽或恶心的,而这根据当代的标准是有违公德的。他当时拍摄的位置是公众可以达到的而他的行为是可以被两个或更多在场的人看见。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I条,有违公德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