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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巴士司机的一般行为准则是甚么? 如果巴士司机没有遵守该些一般行为准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i) 巴士上的标志牌及通告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 规例 7(1),任何巴士司机须:

 

  1. 在巴士前后面展示显示路线号码的标志;
  2. 在巴士前面以中英文显示展示目的地指示牌;
  3. 确保灯光亮起时,标志和指示器有足够照明;
  4. 在巴士载满乘客时,展示「BUS FULL」及「满座」的标志;及
  5. 显示一份以中英文书写的陈述,显示巴士获准乘载的座位乘客和站立乘客的最高人数,以及该路线的某一分段须付的获准车费;
  6. 在巴士上提供获准收取的车费及其他收费的中英文详细资料,以供乘客查阅。

 

(ii) 制服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 第8条,每名巴士司机于当值的任何时间,须穿着和佩带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制服及徽章。

 

(iii) 司机的行为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 第9条 ,任何巴士司机 —

 

  1. 只在必要时停车,接载或放下乘客,除非在允许停车时间更长的车站或地方;
  2. 沿着指定路线驶往指定目的地,除非遇到紧急事故或受到授权的人或警察的命令;
  3. 在每个显示所有巴士或所有行走其巴士所行走的路线的巴士都应在该处停车的巴士站停车;及
  4. 如果乘客示意停车,须在沿途的各站停车,以让乘客上下车,但如果巴士展示了「BUS FULL」及「满座」标志,司机无需停车接载乘客。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 第12条,任何巴士司机:

 

  1. 当接载或放下乘客时,须在安全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将该巴士尽量靠近道路的左侧或路边停下;
  2. 当巴士行驶时,除非因安全理由必须如此,否则不得与他人交谈;
  3. 不得在任何旅程中不合理地阻延该巴士;
  4. 在将油注入汽油缸或燃油缸前,须关掉引擎和确保所有乘客已移离该巴士,并须将引擎保持在关掉状态和确保所有乘客均留在该巴士外面,直至注油完毕为止;及
  5. 如让巴士无人看管,则须将引擎关掉。

 

(iv) 没有运载售票员的巴士的司机的行为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0(2)条,如该巴士没有载有售票员,则司机 ——

 

  1. 须允许任何已支付合法车费的乘客上车,只要这些乘客不超过巴士的合法载客量,并且没有合理的反对意见;
  2. 须准乘客携带可由巴士合法地、安全地和方便地运载的物品;
  3. 不得准许乘客携带任何动物上车,除了陪同失明人士的导盲犬;
  4. 可拒绝准许任何肮脏的人登上或乘搭巴士;
  5. 可拒绝准许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神智不清、精神不平衡或患有传染病或接触性传染病的人登上或乘搭巴士;及
  6. 可拒绝准许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携带着危险性或厌恶性物品的人登上或乘搭巴士。

 

(v) 司机的一般行为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1条,任何巴士司机—

 

  1. 须表现有礼和有纪律;
  2. 其本人须清洁整齐;
  3. 不得在旅程中或当该巴士载有乘客时在该巴士内或该巴士上吸烟;
  4. 须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确保乘客在该巴士内或该巴士上,或在登上或离开该巴士时的安全;
  5. 如有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警务处处长授权的人提出要求,须提供其执照(如有的话)的详情、其姓名,以及将其聘用的专营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6. 不得在任何合理时间妨碍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警务处处长授权而能出示授权书的人检验该巴士,或不得在任何合理时间忽略向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警务处处长授权而能出示授权书的人提供一切合理数据及协助,以检验该巴士。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 45(1)条,巴士司机 —

 

  1. 须确保车辆所有出口,包括紧急出口,不受阻碍,以及当车上有乘客时,该等出口不被锁上;
  2. 不得与其他司机结聚或聚集,以致对公众人士造成滋扰。

 

(vi) 饮酒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1A条,巴士司机不得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

 

(vii) 公共服务车辆证章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3(2)条,根据任何获发证章的公共巴士司机,须在当值时一直将其证章佩戴于显眼处。

 

巴士司机没有遵守该些一般行为准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25(1)和第25(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以下条文:

 

  1. 7(1) -巴士上的标志牌及通告 ;
  2. 8-制服 ;
  3. 9-司机的行为 ;
  4. 10(2)(a), (b) 或 (c) -售票员的行为和没有运载售票员的巴士的司机的行为 ;
  5. 11(a), (b), (c), (e) 或 (f) - 司机及售票员的一般行为 ;
  6. 12(a), (b) 或 (c) - 司机的一般行为 ,

 

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25(3)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以下条文:

 

  1. 11(d) -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确保乘客的安全 ;
  2. 11A -饮酒 ;
  3. 12(d) or (e) - 须关掉引擎的情况

 

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5(1)条(司机的一般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