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一般乘客的行为守则是什么?如果不遵守该些一般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配戴安全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F章)第7A和第7B条,的士乘客应将安全带稳妥地系稳安全带(如有提供的话)在座位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F章)第12(1)条,任何人违反第7A(1)或(2)条、7B(1)或(5)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5A条,的士的乘客如须配用座位安全带但拒绝或没有如此配用—
- 在司机提出要求时,须离开该车辆;及
- 如该车辆是的士,须缴付的士计程表当时所记录的合法收费。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5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乘客的一般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6(1)条,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 ——
-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语言或作出不守规矩的行为;
- 故意妨碍或阻挠车辆司机或分散其注意力;
- 对有关车辆的任何部分、其设备或附件,故意作出或致使作出任何事情,而该等事情为刻意 ——
-
- 妨碍或干扰车辆运作,或造成损坏;或
-
- 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不舒适、滋扰或不便;
- 吐痰或故意损坏、弄脏、毁损或弄污车辆任何部分、任何设备或其任何附件;
- 故意移走、移动、毁损或更改任何号码字牌、收费表、路线指示器或终点牌或任何车辆内或其上印制的其他公告或广告;
- 驾驶车辆,或干扰车门,或干扰构成车辆一部分的或与车辆连接的其他机械装置、设备或控制器;
- 在车辆移动时上车或落车;
- 在上车或意图上车时 —
-
- 阻碍任何企图上车或落车的乘客; 或
-
- 作出相当有可能会延误该车辆的行为;
- 在上车、停留或乘坐在车内或车上时管有 —
-
- 任何其他危险或攻击性对象;
- 在司机或获授权人因下列理由要求不要上车或停留在车内或车上时,仍如此做 ——
-
- 该车辆的油箱须注入汽油或电油;
-
- 该车辆所载乘客已满额; 或
-
- 由于任何成文法则或由于该车辆获发的有关车辆牌照或客运营业证所附的条件,司机或持证人被禁止允许乘客在有关地方上车或停留在车内;
- 在司机或获授权人由于任何成文法则或由于该车辆获发的有关车辆牌照或客运营业证所附条件,而要求不要在有关地方上车或落车时,仍如此做,而该要求是基于该有关地方为 ——
-
- 该车辆不获准停车的地方; 或
-
- 乘客被禁止上车或落车的地方;
- 上车或停留在车内或车上,而其情况足以令车上乘客生厌,或其衣着或衣服的状况在合理预计下可弄脏或损害该车辆的褥里、座垫、座位或其他部分或车上任何乘客的衣服,且该车司机或获授权人或警务人员曾以该人的情况或衣着或衣服的状况为理由而要求他 ——
-
- 不要上车; 或
-
- 离开该车辆;
- 未经司机或获授权人允许而携带任何对象进入或登上该车辆,或将该对象放置于任何地方,而司机或获授权人曾要求他不要将该对象放置在该地方;
- 在车内或车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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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乐器或任何留声机、收音机或录音机,而滋扰到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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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或联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发出过量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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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任何对象或东西在车内抛掷或掷向道路或行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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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连在车上或从车内拖引出任何飘带、汽球、旗帜或其他对象,或将其他东西安置或放置在车外,以致伸出道路上;或
-
- 将身体或肢体探出或放在车辆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6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货物的运载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1条,的士乘客不得 :-
- 运载个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货物。然而,个人手提行李包括乘客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对象: 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 41(1)及(3)条。故此,乘客可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对象上的士;
- 运载属危险或厌恶性质或未经牢固包装的货物: 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1(2)条。
危险品是:
- 对人有害或对财产构成危险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与水或空气相互影响时会变为危险的物质、可自燃或随时可能燃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据若干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规定须适用的物质:《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
「厌恶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义为冒犯高雅的标准或礼仪标准,亦违反礼貌规则,或与普遍为人接受的社交规则相反,亦可是具伤害性的。任何冒犯的东西都可正确地称为令人反感。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