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的士司机可否拒载或选择乘客?
不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a)条,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论该租用人的意图是以明显或默示方式表示的。
合理辩解
法庭在决定的士司机有没有合理辩解时,会考虑以下三个情况:-
- 必须指出构成合理辩解的事情;
- 究竟该辩解是否真诚,因为被断言为偏离一个相关的法令的原因必须是真的原因去这样做;
- 究竟该辩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视乎案件特定的情况以客观标准作出评估。
[请参看 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
故意
故意是指“刻意和有意的”但还包含鲁莽。鲁莽:-
「…在本席前的案件的情况,必定是指就有否干犯罪行完全无视或不理会,或预期有危险但依然进行去冒这个风险。」
[请参看 HKSAR v Stephen Daryl Barnes [2000] 2 HKLRD 495]
究竟的士司机就拒载或选择乘客有没有合理辩解是一个事实议题,但拒载一般而言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