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 如果乘客没有足够金钱缴付的士收费,司机可以做什么?如果乘客同意的话,司机可否保管乘客的香港身分证/护照/职员证/其他个人物品,直至乘客付钱?
如果乘客没有足够金钱缴付的士收费,司机可以做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8(1)(c)条,的士司机可要求乘客报出他的姓名及可以找到他的地址。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8条,如果乘客拒绝向的士司机报出他的姓名及可以找到他的地址,的士司机可拘捕该乘客,并可将该人扣留,直至该人被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如果乘客同意的话,司机可否保管乘客的香港身分证/护照/职员证/其他个人物品,直至乘客付钱?
- 香港身分证/护照
司机只可在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才可保管乘客的身分证/护照。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7A(1A)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分证或根据本条例发出而属于他人的其他文件,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0年;及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2年。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7A(2)条,被控人如有以下情形,即被当作为保管或管有身分证、其他文件、伪造身分证或其他伪造文件 ——
- 由他亲自保管或管有该证或文件;或
- 明知而将该证或文件交由他人实际保管或管有,或放在其他地方,不论该地方是否由他本人占用,
以上述方式保管或管有、或放在上述地方的身分证、其他文件、伪造身分证或其他伪造文件,不论是否由被控人或其他人使用,均无关重要。
合法权限: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1)条,合法权限 (lawful authority)的意义可扩及并表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私人可依法给予的任何许可。
合理辩解:
究竟的士司机可否保管乘客的香港身分证/护照视乎司机这样做有没有任何合理辩解。相关法律测试在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一案记载,而它是:-
- 必须指出构成合理辩解的事情;
- 究竟该辩解是否真诚,因为被断言为偏离一个相关的法令的原因必须是真的原因去这样做;
- 究竟该辩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视乎案件特定的情况以客观标准作出评估。
首先,构成保管乘客身分证明文件的合理辩解是事情是用作未付的士收费的保证。这辩解可以是真诚的。故此,问题是究竟在应用客观标准时,这个辩解是否合理。
在HKSAR v Chung Ka Wai [2018] 2 HKLRD 1080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
“34. 本庭应指出,在日常生活中管有/保管他人身份证是常会发生,不一定涉及任何固有可责罚的行为。例如家长为安全理由会替子女管有身份证;配偶可能为某种原因替对方管有身份证,家人亦如是。在某些商业交易,工作人员亦可能要短暂替客户管有身份证。在上述情况下,要管有他人身份证的父母、配偶、家人或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这答辩理由才能免除罪责,对该些管有他人身份证的人士会造成极大困扰。但本庭亦应指出,在上述情况下,被指控管有他人身份证的人士要提出“合理辩解”这免责理由亦是轻而易举的。”
故此,究竟有没有合理辩解则视乎情况。如果指证合理辩解的事情是真的,而的士司机真的想保管乘客身分证明文件以作保证,这可构成保管乘客身分证明文件的合理辩解。
- 其他个人物品
如果乘客愿意交出个人物品,的士司机保管这些职员证或其他个人物品直至乘客付钱并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