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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一些「共乘」应用程序可以配对想同时在同一路线上行驶的乘客和司机。在这些乘客会缴交一小笔燃油费和隧道费给司机的情况下,私家车车主可以载这些人吗? 车主(通常是司机)和乘客有什么潜在风险?

在这些乘客会缴交一小笔燃油费和隧道费给司机的情况下,私家车车主可以载这些人吗?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3)(b)(iii)条,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然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Yuong Ho Cheung 及另二十三人[2020] HKCFA 29指出:

 

48. 52(3)条所预视的出租或取酬载客,是一种商业安排。在此文意下,参考英国上议院在Albert v Motor Insurers’ Bureau案中的判决是有用的。尽管该案中的争论点涉及某一安排是否属于司机必须购买强制性第三方保险的运载,但该决定的判决理由是 “‘车辆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是指车辆有系统地用于运载乘客以取得报酬,而不一定是在合约的基础上,这种载客等同于商业活动,超出了纯粹是社交上的善意安排”。英国上诉法院法官Pearson勋爵在其判词中,也许最有帮助地表述了这一点,他说:

 

“所有人都不能不注意到,一辆私家车内有乘客座位。私家车的车主司机可以很容易热心及体贴地用自己的汽车接送朋友和熟人,为他们提供便利。他或许也喜欢在旅途中有人陪伴,但他仍然在帮助他人。乘客可能认为,特别是当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时,他们应该给予车主司机一些好处作为回馈,这样做是合适的。在本案辩论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合作或互惠的安排,都是私家车的自然用途。例如,A B可能为每周参加高尔夫球比赛,由A驾驶他的汽车前往高尔夫球场,而 B 以支付 A 的午餐或果岭费,或在途中支付汽油费作其贡献。同校孩子的妈妈们可以轮流接送孩子上下课。一群住在同一村庄并在城市工作的男子,可以轮流为这群人驾驶他们各自的汽车。只要不具备商业安排的特征,此等安排应被视为使用私家车的自然方式,不应被视为驾驶以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

 

因此,究竟「共乘」应用程序和整个安排是否合法取决于整个安排否有系统地取酬载客(并不一定需要有合约基础),令安排超出单纯的社交善意,成为商业安排 / 活动。

 

当汽车司机只是与其他乘客分摊成本,而他们亦没有利润收益时,「共乘」便不是有 系统地赚取商业利润,所以未必是生意。

 

因此,「共乘」在这情况下是合法的。

 

车主(通常是司机)和乘客有什么潜在风险?

 

只要车主已经购买了第三方保险,并且司机没有赚取商业利润,车主参与「共乘」就没有风险。

 

乘客参与共乘是没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