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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有没有任何法律规管的士计程表指示器和收据打印设备在的士上的安装?

有。

 

的士计程表指示器的安装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44条:-

 

  • 每个的士计程表在装配于的士之前,须由运输署署长测试,此后则每隔不超过6个月再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令人满意以及安装于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不论该设备是属于的士计程表的一部分或是连接于的士计程表)在良好运作中,则运输署署长会盖上印章,并加以封盖。

 

  • 的士登记车主须将已装妥计程表之的士送交运输署署长,以便进行测试。

 

  • 的士登记车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装配在的士之的士计程表任何会导致车费记录不正确的故障或损坏,或的士计程表上运输署署长的印章或封盖的损坏,向运输署署长作出报告。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 第121(3)-(4)条:-

 

  •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的士来回兜客,或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乘客,而该的士属以下的情况 ——

 

  • 的士计程表上运输署署长的印章或封盖已遭破坏;

 

  • 的士计程表在先前的6个月内并无由运输署署长盖上印章及封盖;

 

  • 在装上完全充气的轮胎时,驱动该的士计程表之的士车轮的直径,与该的士计程表在设计、装置及测试时的直径,或与该的士计程表上所标明的直径不同;

 

  • 的士计程表在未获运输署署长事先认可而装置;

 

  • 的士计程表没有在每一方面均符合本规例的条文;或

 

  • 收据打印设备并没有按照第42A条安装,

 

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毁损、损坏或更改任何的士计程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9(1)(a)条,供租用的士之司机须展示的士计程表指示器。

 

故此,《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 和《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默示了在的士上安装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是强制的,否则不能计算车费。

 

收据打印设备的安装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42A条,于任何的士上须安装一个在良好运作中能在12秒内打印出一张车费收据的设备,不论该设备是属于装配于该的士之的士计程表的一部分或是连接于该的士计程表。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9A(1)条,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就租用的士的车费的缴付所发出的收据须由安装于该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打印及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9第I部列出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9A(2)条,如安装于任何的士的收据打印设备不在良好运作中,收据须的士司机发出及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9第II部列出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 9第 I部,为施行第49A(1)条,就租用的士的车费的缴付而发出的收据须符合运输署署长不时指明的格式,并包括:

 

  • 的士的登记号码;

 

  • 每程服务开车的日期及时间;

 

  • 抵达目的地的日期及时间;

 

  • 总行车车程;

 

  • 行车车程及有关收费;

 

  • 等候时间及有关收费;

 

  • 额外收费(如有需要);及

 

  • 总车费。

 

收据上的字母、文字及数字必须以黑色或蓝色打印,并且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另外,收据必须在白色为底色的纸张上打印。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 9第 II部,为施行第49A(2)条,司机须应要求以运输署署长规定格式的预先印制的表格发出手写收据,其中列明的士车号、行车日期、下车时间、计程表显示的收费、附加费、总收费及司机姓名。

 

故此,有法律规管收据打印设备的安装,而《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9(1)条亦默示了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附表9第I部的收据打印设备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