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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一般乘客的行为守则是什么?如果不遵守该些一般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乘客的一般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 46(1)条及第46(2)条,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 ——

 

  1.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语言或作出不守规矩的行为;
  2. 妨碍或阻挠司机或分散其注意力;
  3. 损坏或干扰巴士;
  4. 吐痰、损坏、弄脏或毁损巴士;
  5. 移走、移动、毁损或更改巴士上的任何号码字牌、收费表、路线指示器、终点牌、印制的其他公告或广告;
  6. 驾驶巴士,或干扰车门、机械装置控制器
  7. 在巴士移动时上车或落车;
  8. 作出延误巴士的行为;
  9. 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10. 携带枪械或任何危险或攻击性物件;
  11. 忽略司机不上车或下车的要求;
  12. 在司机禁止乘客在该地点上车或下车时仍然进入或留在巴士中;
  13. 在不允许或禁止的地方上车或下车;
  14. 如果其情况足以令车上乘客生厌、或其衣着或衣服的状况可能弄脏或损害巴士或其他乘客的衣服,则不能上车或继续留在车上;
  15. 未经许可携带任何物品上车或将其放置在被要求不放置的地方;
  16. 使用乐器、收音机或发出过多噪音
  17. 在巴士内向道路抛掷东西、拖引对象或将肢体放在巴士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18. 由并非供乘客上车或离去的车门或通道上车或落车;或
  19. 在车内行乞、售卖或要约售卖任何物件,或为广告用途而派发任印制或书写物品,或派发任何物件。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46,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配戴安全带

 

公共小巴乘客应将安全带稳妥地系稳(如有提供的话)在座位上 请参看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374F)7A和第7B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374F)12(1),任何人违反7A(1)(2)7B(1)(5),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5A,公共小巴的乘客如须配用座位安全带但拒绝或没有如此配用

 

  1. 在司机提出要求时,须离开该车辆;及

 

  1. 如该车辆是公共小巴而他又未曾缴费,须缴付在他登车时展示的字牌上指明的收费。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45A,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货物的运载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41,公共小巴乘客不得 -

 

 

 

危险品是:

 

  • 对人有害或对财产构成危险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与水或空气相互影响时会变为危险的物质、可自燃或随时可能燃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据若干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规定须适用的物质:《危险品条例(295)3

 

「厌恶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义为冒犯高雅的标准或礼仪标准,亦违反礼貌规则,或与普遍为人接受的社交规则相反,亦可是具伤害性的。任何冒犯的东西都可正确地称为令人反感。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374D)57(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41,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