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一般乘客的行为守则是什么?如果不遵守该些一般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乘客的一般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46(1)条及第46(2)条,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 ——
-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语言或作出不守规矩的行为;
- 妨碍或阻挠司机或分散其注意力;
- 损坏或干扰巴士;
- 吐痰、损坏、弄脏或毁损巴士;
- 移走、移动、毁损或更改巴士上的任何号码字牌、收费表、路线指示器、终点牌、印制的其他公告或广告;
- 驾驶巴士,或干扰车门、机械装置或控制器;
- 在巴士移动时上车或落车;
- 作出延误巴士的行为;
- 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 携带枪械或任何危险或攻击性物件;
- 忽略司机不上车或下车的要求;
- 在司机禁止乘客在该地点上车或下车时仍然进入或留在巴士中;
- 在不允许或禁止的地方上车或下车;
- 如果其情况足以令车上乘客生厌、或其衣着或衣服的状况可能弄脏或损害巴士或其他乘客的衣服,则不能上车或继续留在车上;
- 未经许可携带任何物品上车或将其放置在被要求不要放置的地方;
- 使用乐器、收音机或发出过多噪音
- 在巴士内向道路抛掷东西、拖引对象或将肢体放在巴士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 由并非供乘客上车或离去的车门或通道上车或落车;或
- 在车内行乞、售卖或要约售卖任何物件,或为广告用途而派发任印制或书写物品,或派发任何物件。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6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配戴安全带
公共小巴乘客应将安全带稳妥地系稳(如有提供的话)在座位上 :请参看《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F章)第7A和第7B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F章)第12(1)条,任何人违反第7A(1)或(2)条、7B(1)或(5)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5A条,公共小巴的乘客如须配用座位安全带但拒绝或没有如此配用—
- 在司机提出要求时,须离开该车辆;及
- 如该车辆是公共小巴而他又未曾缴费,须缴付在他登车时展示的字牌上指明的收费。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5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货物的运载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1条,公共小巴乘客不得 :-
- 运载个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货物,但在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上,按照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获发的装载货物许可证,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货物,则不在此限: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 41(1)条;然而,个人手提行李包括乘客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对象: 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 41(1)及(3)条。故此,乘客可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对象上公共小巴;
- 运载属危险或厌恶性质或未经牢固包装的货物: 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1(2)条。
危险品是:
- 对人有害或对财产构成危险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与水或空气相互影响时会变为危险的物质、可自燃或随时可能燃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据若干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规定须适用的物质:《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
「厌恶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义为冒犯高雅的标准或礼仪标准,亦违反礼貌规则,或与普遍为人接受的社交规则相反,亦可是具伤害性的。任何冒犯的东西都可正确地称为令人反感。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